5 溫度
5.1環(huán)境影響
5.1.1環(huán)境溫度
通常情況下,設備使用的環(huán)境溫度應為-20攝氏度~+40 °C,此時不需要附加環(huán)境溫度標志。但當設備預計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環(huán)境溫度范圍時視為特殊情況,標志應包括符號Ta或Tamb及上限和下限環(huán)境溫度,如果不可行,符號“X”應指明包括上限和下限環(huán)境溫度的特殊使用條件。見29.3e)和表1 。
注:環(huán)境溫度范圍可縮小,例如-5℃ ≤Tamb≤15℃ 。
5.1.2外部熱源或冷源
如果設備用物理方法與一個單獨的外部加熱源或冷卻源(如被加熱或被冷卻的工藝容器或管道)相連或受其影響,則外部熱源或冷源的額定數(shù)據(jù)應在防爆合格證和制造商的使用說明書中進行規(guī)定。
注1:外部的熱源或冷源常被稱為“工藝溫度”。
注2:這些額定數(shù)據(jù)的表示方式將根據(jù)冷、熱源的性質和安裝方式發(fā)生變化。對大于設備的冷、熱源,通常以最高或最低溫度表示就足夠。對小于設備的冷、熱源,或對通過熱絕緣材料進行熱傳導的冷、熱源,采用熱流量表示可能是合適的。或者,額定數(shù)據(jù)通常表示為設備上規(guī)定的可觸及部分的溫度。
注3:最終安裝時可能需要考慮輻射產(chǎn)生的熱的影響。見GB/T 3836.15。
5.2 工作溫度
如果本文件或專用防爆型式標準要求在設備的任何部位測定設備的工作溫度,則溫度測定應在額定情況下,設備處于最高或最低環(huán)境溫度和相應的最大額定外部熱源或冷源時進行。如果要求工作溫度試驗,則應按照26.5.1的規(guī)定進行。
對EPLDa級設備,在測定工作溫度時應施加5.3.2.3.1中所施加的同樣的粉塵層。
對有粉塵層的EPLDb級設備,在測定工作溫度時應施加5.3.2.3.2b)和c)所施加的同樣的粉塵層。
當Ex元件的溫度范圍依賴于與防爆型式有關的一種或多種結構材料的工作溫度范圍時,Ex元件允許的溫度范圍應在限制條件中指明。見13.5。
注:由制造商給出的電氣設備的額定數(shù)據(jù)包括環(huán)境溫度、電源和負載特性、工作周期或工作類型,通常如標志中所示。
5.3 最高表面溫度
5.3.1最高表面溫度的測定
最高表面溫度應在考慮最高環(huán)境溫度和相應的最大額定外部熱源的情況下,按照26.5.1的規(guī)定測定。
5.3.2最高表面溫度的限制
5.3.2.1 Ⅰ類電氣設備
對于Ⅰ類電氣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按照第24章的要求在相關文件中規(guī)定。
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一150°C,當電氣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
一450°C,當電氣設備表面不會堆積煤塵時(例如防塵外殼內(nèi)部)。
5.3.2.2 Ⅱ類電氣設備
測定的最高表面溫度(見26.5.1)不應超過:
一規(guī)定 的溫度組別(見表2);或
一規(guī)定的最高表面溫度;或
一如果適用,擬使用環(huán)境中的具體氣體的點燃溫度。
不同的環(huán)境溫度及不同的外部熱源和冷源可能有一個以上的溫度組別。
5.3.2.3 I 類電氣設備
5.3.2.3.1 EPL Da級最高表面溫度
最高表面溫度應按照26.5.1,在最少200mm2的粉塵層包圍設備所有面的情況下測定。
注:超過200mm2粉塵層厚度不會產(chǎn)生需要考慮的更高溫升。
5.3.2.3.2 EPL Db級最高表面溫度
EPL Db級最高表面溫度可按下列三種配置之一測定。
a)EPL Db級無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測定。
按照26.5.1測定的無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表面溫度。
b) EPL Db級對于規(guī)定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測定。
除上述a)中要求的最高表面溫度外,也可按照26.5.1對規(guī)定的包圍設備所有面的粉塵層厚度測定最高表面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標志前綴T規(guī)定粉塵層厚度)。最大規(guī)定粉塵層厚度不應超過200mm。
注1:超過200mm粉塵層厚度不會產(chǎn)生需要考慮的更高溫升。
c)EPL Db級對于具有規(guī)定設備方向的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測定。
如果說明書中給出一個或多個特定方向,應按照26.5.1在能堆集粉塵的面上覆蓋粉塵層的條件下試驗(對每個方向,最高表面溫度標志前綴T.),且合格證編號應按29.5d)增加后綴“X”以指明這一特殊使用條件。
注2:粉塵層堆積可能達到50mm的設備的附加使用信息在GB/T 3836.15中給出。
5.3.2.3.3 EPL Dc級無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測定
按照26.5.1測定的無粉塵層的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表面溫度。
5.3.3 Ⅰ類或Ⅱ類電氣設備的小元件溫度
注:理論和實踐證據(jù)均顯示,熱表面越小,點燃給定的爆炸性環(huán)境所需要的表面溫度越高。
對于超過溫度組別允許溫度的小元件,例如晶體管或電阻,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應視為符合要求:
a) 當按照26.5.3試驗時,小元件不應引起可燃性混合物點燃,并且由較高溫度引起的任何變形或損壞均不應損害防爆型式;
b) 對于T4組和Ⅰ類,小元件應符合表3和表4的規(guī)定;
c)對于T5組,表面積(不包括導線)小于1 000 mm2的元件的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50℃。
對于電位器,其表面應是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電位器的外表面。試驗時,應考慮整個電位器的安裝布置、散熱及冷卻所產(chǎn)生的影響。溫度應在專用防爆型式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在流過電流的印制導線上進行測量。如果這將導致比10%印制線阻值還小的電阻值時,則應在10%印制線阻值時進行測量。
5.3.4 Ⅰ類或Ⅱ類電氣設備光滑表面的元件溫度
對于總表面積不大于10 000 mm2的元件,其表面溫度可以超過Ⅱ類電氣設備上標志的溫度組別,或Ⅰ類電氣設備的相應最高表面溫度,如果這些表面不會出現(xiàn)點燃危險,則安全裕度為:
a)Ⅱ類T1、T2、T3組為50 K;
b)Ⅰ類T4、T5、T6組為25 K;
c)Ⅰ類為25K。
該安全裕度應依據(jù)類似元件的檢驗經(jīng)驗,或通過電氣設備在具體溫度組別的代表性爆炸性混合物中進行試驗來保證。
注:光滑熱表面有時允許在引起周圍環(huán)境自燃前有更高的表面溫度。在進行試驗時,安全裕度可通過提高環(huán)境溫度或增加元件最大消耗功率的方法來達到。對甲烷,第二種方法更實用。
(GB/T 3836.1-2021防爆電氣設備的通用要求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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